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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多数药品政府定价下月取消,严查扰乱药价行为

  • 更新时间:2015-05-21 浏览量:1853次
  • 记者5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市场形成价格

      “这次改革是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顶层设计,由原来的政府‘单只手’管制药品价格转变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作用,相关政府部门的角色将转变为药品市场竞争秩序和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的维护者。”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常峰说。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除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中: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四)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强化价格监管

      《通知》强调,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监管。

      在相关配套机制方面,《通知》明确,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并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监管,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治疗。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相关新闻

      扰乱药价十大违法行为将严查

      据新华社电 记者5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发展改革委已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这些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通知要求,借助全国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强化社会监督。

      三问药价改革

      1问:药价会大幅上涨吗?

      回应:绝大部分药品交易价格不会异常上涨

      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常峰说,从现有制度设计看,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竞争充分的药品不具备价格大幅上涨的条件,而对于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将面对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约束。即使部分药品由于竞争状况、原材料成本、市场供求等原因发生不合理价格上涨,也会被另一道屏障??价格行为监管机制所控制。

      “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能保持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总体看,政府综合监管有能力避免绝大部分药品交易价格异常上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可以动态调整,将对市场交易价格发挥较强引导作用。

      2问:取消限价后政府怎么管?

      回应:政府从四方面发挥监管作用

      根据方案,对于2000多种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对于200多种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对于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方案从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强化价格行为监管等四方面明确了在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政府如何发挥监管作用。同时强调,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此次价格改革为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做好了顶层设计,政府的角色将转变为药品市场竞争秩序和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的维护者。”常峰说,但能否实现改革目标,实现多方共赢,还要取决于各项政策的衔接、细化和落实。

      据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预计于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今年年初,我国已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3问:能否破除以药养医弊端?

      分析:尚需公立医院改革等各项措施协同推进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蔡江南说,此项改革一个重要意义是逐渐让医保发挥更大作用。“由于医疗服务价格过低,促使医院以过度检查、‘以药养医’等方式补偿。长远看,药品价格放开后,医疗服务价格也会有所调整,这有利于理顺医药价格机制,对于破除‘以药养医’有积极作用。”

      北大医学部药学院教授史录文说,药品从生产上市、进入医保报销体系、到医院处方使用,各个环节都要进行制度设计。“真正破除‘以药养医’怪圈,推动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还需要公立医院改革、医保体系完善等各项措施协同推进。”

      据新华社

      专家观点

      医保支付制度亟待改革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刘国恩认为,药价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不太合理的药品价格体系。他强调,药品价格回归市场机制以后,靠供需来决定,可能总体价格会上升一些,但并不意味着让老百姓承担整个药品价格上升的部分。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疾病,在医生手上都有一定程度的可选择药品范围。药品价格可以高,但如果医生更多地从病人角度考虑,他就可以减少处方里的高价药品而选择比较低廉的药品。反过来,如果医生的行为初衷与病人利益是冲突的话,即使把药品价格降下来,医生仍然可以选择更高价格的药品,病人最终也不会受益。

      谈到病人是否能最终从药品价格管制放开中受益或者受益程度,刘国恩认为,这更多地取决于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是否能得到更好的改变。而医生处方行为的改革,并不取决于药品价格的管制放开,更多地取决于医生的报酬是由谁来支付的,取决于医保对医生对医院支付制度的改革,以及这项改革是否更有利于引导医生更多地替患者着想,而不是把医患双方对立起来。因此,他认为,充分发挥医保控费的作用,才能使得患者真正得到实惠。

      此外,刘教授认同此次文件的出台也是一个信号,即:不排除未来将更大范围放开政府对价格管控的可能性,比如放开一些耗材、制剂、器械等的价格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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